2016年7月,专利和商标局启动了审查后试行程序 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 (P3)。其目的是减少继续审查请求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RCE) 的使用和降低申请的未决性,以及改善申请人和审查员之间的合作关系。该计划于今年1月份结束,当时达到了试行程序计划的六个月时间。虽然,目前该程序的运行结果仍在专利和商标局的评估中,鉴于其受欢迎程度,P3程序很有可能以某种形式重组并回归。这就值得我们再次考察一下这个程序的具体内容。

P3程序遵循了两个较早的专利和商标局的程序规定,上诉前简报会试行程序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 Pilot Program和最终驳回后的重审程序2.0 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rogram(AFCP 2.0),但被认为是对两者的改进。 P3启用了与上诉前简报会试行程序相似的包括三名审查员的审查小组,介入额外的评估来审查申请。但是,P3也允许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包括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的修改,和由申请人向审查小组进行口头阐述。最后,不同于上诉前简报会试行程序,P3要求审查小组提供一个书面的决定摘要。

P3程序有几个要求。首先,申请人以前没有对同一最终驳回意见提出适当的请求参与上诉前简报会试行程序和最终驳回后的重审程序2.0。 P3请求不得迟于最终审查意见发布后2个月,并且最多只能提供5页纸的回复。为了节省空间,先前回复中提出的论据可以通过引用并入,并且论据可以以单倍行距的形式来表述。申请人可以通过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的修改,使其满足被许可的条件,但应注意不要对其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以便审查员在规定的可用时间之内能完成必要的搜索/考虑。申请人还必须签署声明,表示愿意参加20分钟的会谈。

图1展示了P3程序的简化流程。这个流程是从发布最终审查意见开始,并且申请人假定审查员很显然不能恰当地理解申请的内容。申请人有两个月的时间以电子方式提交P3请求,必须在递交上诉通知之前。这比先前的上诉前简报会试行程序有优势,因为可以节省缴纳上诉通知的费用。 专利和商标局的相关技术中心将检查请求,以确保其及时和合规。如果不满足条件,请求则被视为是在1.116下的提交。但是,如果请求没有问题,申请人将被通知与三名审查员安排一次会谈。如果申请人没有回复,或者如果申请人和审查小组没有达成协议,请求则被视为依据1.116的提交来处理。会谈本身可以以面谈,视频或电话会议的形式来完成,由申请人在20分钟内阐述论据。阐述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将作为记录,但不会影响回复中5页纸的限制。审查小组将在阐述后立即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邮寄给申请人。审查小组的决定将包括:(i)许可申请; (二)重新开启专利审查;或(iii)维持最终驳回意见。审查小组会提供一个对维持最终驳回意见的进一步解释。

P3的最终统计资料尚未公布,但在其执行期间公布的结果表明,约80%的提交请求被批准,约60%的被批准的提交请求有安排会谈。

如果P3回归,专利和商标局将需要考虑如何确定审查小组的成员组成。虽然,对于审查小组的组成问题的权宜之计,是采用那些对申请现状有最深入了解的人员,即审查员,也可能是审查员的监督者。然而,三分之二的小组成员对审查结果有直接相关的利害关系,似乎有点违背申请人的利益。专利和商标局将会考虑指定专门的审查员组成常任委员会,只负责处理P3相关的评审,并提出更高的评审标准。与此同时,我们将不得不静心等待专利和商标局的决定。他们正在努力简化专利审查流程,考虑是否完全或部分重组P3程序,以及提供可能的修订方案。

英文版:/ip-managers-playbook-part-i-p3/

 

撰写:威廉 ∙ 里德


本文仅供参考,不提供法律意见,在适当的州法律的范围内可视为广告。 本文中所表达的观点仅仅是作者的意见,并不代表是迪尔沃思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其他律师,代理人或工作人员,以及其客户的共识。